《居民身份证法》施行首日,三名使用假身份证乘机者被罚款200元 |
2004/1/2 武夷山机场 浏览选项:
本文已被浏览 9214 次 |
|
|
|
厦门日报 2004年01月02日 本报讯(记者/林森泉 郑德龙 伍亲朝) 昨日,在泉州一桑拿场所打工的14岁少女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安检人员发现,警方依法对她罚款200元。据悉,这是厦门警方依照昨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的第一宗此类案件行政处罚。另外两名持假身份证的女旅客也受到同样的处罚。 
上午9时10分,在候机楼派出所办公室里。李某一边请求记者不要拍照,一边说:“真后悔!没想到用假身份证这么麻烦!”她看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停地给她的姐妹们打电话:“这下惨了!以前只罚50元,现在按新法律可罚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处10天以下拘留。” 
李某告诉民警,她是黑龙江人,原来在泉州某宾馆桑拿部工作,想乘飞机到南昌挣钱。因为还不到办理身份证的年龄,就冒用老乡的身份证买了机票。她说,她不知道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违法,也不知道《居民身份证法》今天实施。 
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方可登机。候机楼派出所民警称:“假证绝对过不了关。” 
安检人员表示,如果身份证丢失或过期,要及时补办。如果出现身份证丢失或过期又来不及办理的情况,或者年满16周岁还没有拿到身份证,要持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机场派出所办理乘机证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