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10月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1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七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编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十八条 手册中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并按照便于修改的活页形式装订; (二)手册内应备有修改记录空白页,以便于记录修改的内容、修改日期、批准人。
第十九条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其手册同时生效。
第二十条  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手册作出相应修改,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本机场管理机构所持有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备案。 颁证机关发现手册内容与该机场客观情况有差异的,应当责成该机场管理机构作出相应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颁证机关备案。
由此看出《机场使用手册》是作为民航局方对机场实施监督职责的具体措施,确保机场经营人能够根据机场使用许可证上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航空器在机场的安全、正点和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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