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6年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
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
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上述规定以出票日期为准。 
附: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20元提高到30元,
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40元提高到60元。
执行期限暂定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旅客不再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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