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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须知(海关通关)
2003/8/18 武夷山机场  浏览选项:    本文已被浏览 4506 次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收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收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标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1.免税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不超过1.5升)。
2.旅行自有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4.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6.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带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7.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8.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级: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卷;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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